发表时间: 2017-11-24 16:52
(2017年10月31日市政办发〔2017〕90号)
为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缓解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和污染程度,切实减轻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产生的影响,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5)《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2)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部令第34号)
(3)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部令第17号)
(4)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1260号)
(5)《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29号)
(6)《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
(7)《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晋政发〔2006〕17号)
(8)《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9)《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3〕38号)
(10)《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1)《晋中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政发〔2007〕73号)
本预案适用于晋中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
沙尘暴等特殊天气应对工作不适用本预案。
本预案是晋中市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
县(区、市)人民政府、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晋中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政府相关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业操作方案,共同构成晋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并与本预案相衔接,以其为依据,对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
政府统领,部门实施;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预警,标本兼治;属地管理,社会参与。
市政府成立晋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指挥部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督查室、市委新闻中心(市政府新闻办)、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交警支队、市住建局、市规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商粮局、市卫计委、市质监局、市煤炭局、市体育局、晋中公路分局、国网晋中供电公司等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晋中开发区等组成。(晋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图见附件1、晋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通讯录见附件5)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预测预警组、督导检查组、新闻宣传组和应急专家组。指挥部办公室及各组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抽调相关人员组成。
(1)市指挥部职责
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领导、指挥、决策。
(2)办公室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负责贯彻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一级响应时提请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启动重污染天气防治联防联控,同时接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响应;做好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预测预警组
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牵头,由市环境监测站和市气象台负责人及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工作方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跟踪分析和气象观测,向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测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4)督导检查组
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由市委宣传部、市委新闻中心(市政府新闻办)、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规管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农委、市商粮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略对各相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5)新闻宣传组
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市委新闻中心(市政府新闻办)、晋中日报社、晋中广播电视台等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和解除公告以及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6)应急专家组
市指挥部办公室由有关空气污染控制、环境监测、气象预测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会商、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等工作,针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涉及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提供科学技术支撑和指导。(晋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专家组通讯录见附件6)
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晋中开发区在本预案的基础上,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直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单位职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在启动各级响应期间,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各环节的工作记录和台账,每日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进展信息,预警解除2个工作日内将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环境监测站和气象台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跟踪分析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预测预警组跟踪监测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结合历史数据,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预测预警组根据天气趋势变化,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
建立日常会商制度,市气象台预测到未来3天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及时向市环境监测站通报,由市环境监测站发起会商,会商通常在当日10:00前完成。当会商认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预测预警组要确定预警区域和级别,并形成《晋中市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表》(见附件7),当日12:00前提交市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至少会商2次,专家组参与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实时会商。
3.2.1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
城市空气质量指数(AQI)采用国控环境监测点位监测结果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统计计算。根据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达到500。
3.2.2二氧化硫污染预警分级
二氧化硫污染预警采用各县(区、市)国控、省控环境空气监测点位二氧化硫小时浓度监测结果,在分析预测二氧化硫小时浓度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的基础上,发布预警信息。预警分为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三级预警、二级预警和一级预警。其中,二氧化硫小时浓度超过200μg/m3时启动三级预警、二氧化硫小时浓度超过400μg/m3时启动二级预警、二氧化硫小时浓度超过600μg/m3时启动一级预警。
(二氧化硫污染预警启动、解除、响应程序和减排措施另行发文明确)
按照晋中市城市地理位置关系,将全市划分为三个区域。根据重污染天气污染分布情况及分区预报会商结果,分区域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
区域一:榆次区、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晋中开发区、寿阳县、太谷县行政区域。
区域二:榆次区、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晋中开发区、寿阳县、太谷县、祁县、平遥县、介休市和灵石县行政区域。
区域三:榆次区、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晋中开发区、寿阳县、太谷县、祁县、平遥县、介休市、灵石县、和顺县、左权县、昔阳县和榆社县。
(1)发布时间
原则上预警信息提前24小时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判断满足预警条件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程序和方式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晋中市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表》,当需要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时,形成《晋中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见附件8)报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再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整个流程2小时内完成)。
当需要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时,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晋中市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表》,形成《晋中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于1小时内报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黄色和橙色预警由分管副市长审批,红色预警由市长审批。市政府办公厅接到签批的审批表后,于2小时内发布预警信息。
当接到环保部和山西省通报的区域预警信息时,按照环保部或山西省通报的预警级别和启动时间要求启动相应预警,指挥部办公室在2小时内向相关部门发布。
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过程从严启动预警。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会商认为达到其他级别的预警条件,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不含降级为蓝色预警),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
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可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启动等级时,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预测AQI已经达到重度污染及以上级别且预测未来12小时不会有明显改善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尽早启动或升级预警级别。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预测预警组形成《晋中市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表》,提出预警解除时间,于1小时内提交市指挥部办公室,形成《晋中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按照发布程序解除。蓝色预警自动解除。
预警与响应同步启动。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晋中开发区,各相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和方案采取应急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终止。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Ⅳ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Ⅰ级响应。
当紧急发布黄色或橙色预警信息时,市指挥部可根据专家组会商意见,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启动更严格(高级别)的响应措施,以达到应急调控目标。
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应立即启动应急监测工作,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的变化情况,并组织专家进行污染成因判断和发展趋势分析。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成员单位应立即根据市指挥部的指令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按照各单位专项(实施)方案落实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
各县(区、市)、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晋中开发区要按照晋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同步启动各自的应急响应,并加强监督检查。(晋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程序图见附件3)
要在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日常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减排力度,在秋冬季采取行业性错峰生产(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范围及要求由经信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地减排需要每年更新发布)。
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结合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制定“一厂一策”的秋冬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合理安排运力,封存企业自有车队中排放较高的车辆,优先选择国四和国五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保证秋冬季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车辆比例达到80%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监督重点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
重污染天气期间工业企业根据污染源排放绩效水平严格按照实施“一厂一策”,尽可能采取停产或限产(整条生产线停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期间,要实现全社会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蓝色预警时减排比例达到5%;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等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VOCs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的量化要求。各地可根据污染物排放构成,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4.5.1.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②户外出行建议佩戴防护措施,减少对健康影响。
4.5.1.2倡议性减排措施
①公众自觉采取节能减排措施,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②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冬季空调温度分别调高、调低2—4度。
③SO2超标严重的县(区、市),加强对居民的宣传力度,鼓励居民使用低硫煤或采用电、气等清洁能源。
4.5.1.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落实错峰生产要求,预警发布前已停产的企业不得在应急响应期间复产。
②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保洁,适当增加道路清扫次数和洒水降尘作业频次(非冰冻条件下)。
③强化施工工地、裸露地面、企业堆场扬尘控制措施,增加施工场地工地、企业堆场洒水频次,企业内运输车辆降低不必要的物料倒运情况。
实现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发电企业,减少燃料运输、上料、清灰等,提高末端处理设施巡查频次,保证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稳定正常,稳定达到超低排放。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4.5.2.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染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户外出行建议佩戴防护措施,减少对健康影响。
②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③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④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4.5.2.2倡议性减排措施
④倡导单位和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⑤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污染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4.5.2.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工业污染控制
①对纳入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制造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铸造行业:使用电、天然气作为能源或燃料的企业停产。
金属加工业:铝压延加工业停产、钢压延加工业压延工序停止生产。
饲料加工业:停止生产。
混凝土搅拌站、水泥搅拌站和干混沙浆、水泥制品制造企业停产。
煤炭开采及洗选、铁矿、铝土矿、高岭土矿业采选企业停止使用汽车(不含清洁能源汽车)外运产品。
预警发布前已停产的企业不得在应急响应期间复产。
②电力(除燃气和垃圾焚烧发电)、钢铁、焦化、电解铝、镁冶炼和化工行业企业停止使用汽车(不含清洁能源汽车)运输原料、燃料。
(2)扬尘污染控制
①拆迁工地全部停工(抢险工程除外);停止土石方作业;道路施工工地全部停工。施工工地产生其他扬尘的作业全部停工。
②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储煤场防尘措施到位,同时增加洒水降尘次数,在原有洒水基础上每天增加1次。
③加大城市道路保洁力度,防止道路扬尘污染。主要交通干线加大机械化湿式清扫频次,每日增加喷雾洒水2次以上、冲洗1次以上(零度以下低温天气除外),确保城市主干线整洁不起尘;其他街道实行专人负责,确保道路整洁卫生。
④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停止运输作业。
(3)面源污染控制
①加强“禁煤区”巡查力度,全面禁止燃用燃煤;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散煤燃烧检查密度,居民采暖锅炉和集中供热锅炉全部使用优质采暖煤。
②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4)移动源污染控制
①上路行驶的冒黑烟车辆一律拦停,责令限期维修;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内实行交通管制,国三以下(含)重型柴油货运车辆全天禁行,国三以下(含)中型柴油货运车辆8:00—20:00禁行。
②拉运渣土车辆全部禁止通行。
③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和国有企业单位带头停驶15%公务用车,并停放在所在单位指定的地点。
④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增加清洁能源公交车辆的使用,减少老旧公共交通工具的使用。主干线路公交车延时收车60分钟。
4.5.3.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停止户外运动。
②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③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必要的户外出行建议佩戴防护措施,减少对健康影响。
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⑤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4.5.3.2倡议性减排措施
①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②公众自觉采取节能减排措施,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③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④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冬季空调温度分别调高、调低2—4度。
⑤SO2超标严重的县(区、市),加强对居民的宣传力度,鼓励居民使用低硫煤或采用电、气等清洁能源替代。
⑥倡导单位和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⑦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4.5.3.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工业污染控制
①对纳入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制造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在执行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对以下工业企业再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煤炭洗选企业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仅有1条生产线企业以产品产量计,以企业用电量核查。停止使用汽车(不含清洁能源汽车)运输原料、产品。
油墨生产、涂料生产、油漆生产、板材加工、家具生产和机械加工企业表面涂装、喷涂、喷漆等涉VOCs排放工序或车间限产50%,以生产线计,仅有1条生产线企业以产品产量计,以企业用电量核查。
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化学药品制剂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企业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仅有1条生产线企业以产品产量计,以企业用电量核查。
橡胶、陶瓷、耐火材料、采石场、石灰矿、石材加工厂、砖厂等企业全部停产。
预警发布前已停产的企业不得在应急响应期间复产。
②电力(除燃气和垃圾焚烧发电)、钢铁、焦化、电解铝、镁冶炼、化工、煤炭开采及洗选、铁矿、铝土矿、高岭土矿业采选企业停止使用汽车(不含清洁能源汽车)运输原料、燃料。
(2)扬尘污染控制
①施工工地可能产生扬尘的作业全部停工(抢险工程除外),加大施工工地监管。
②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储煤场防尘措施到位,同时增加洒水降尘次数,在原有洒水基础上每天增加2次。
④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停止运输作业。停止各类煤炭、沙石装等散装物料的卸筛选作业。
⑤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
①上路行驶的冒黑烟车辆一律拦停,责令限期维修;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内实行交通管制,国三以下(含)重型、中型柴油货运车辆全天禁行。
②拉运渣土车辆全部禁止通行。
③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和国有企业单位带头停驶30%公务用车,并停放在所在单位指定的地点。
④公交备用车辆全部上路,增加运营班次,延长公交营运时间,主干线路早晚各增加60分钟,边远线路延时收车30分钟。
4.5.4.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②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停止户外运动。
④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⑤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4.5.4.2倡议性减排措施
①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
⑦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污染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4.5.4.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工业污染控制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条件下,实施更加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对纳入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制造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在执行Ⅱ级措施的基础上,对以下工业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①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化学药品制剂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油墨生产、涂料生产企业全部停产,以企业用电量核查。
其他矿业开采和铁矿采选企业限产不小于50%,以生产线计,仅有1条生产线企业以产品产量计,以企业用电量核查。
含喷涂工序企业,停止喷涂工序。
除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必需的供热、发电等企业和机械加工、食品加工企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外,其余涉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原则上,全部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仅1条生产线以产品产量计,以用电量核查;必须连续生产和涉及危爆的企业要在保证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最大限度应急减排措施。
发电企业除满足基本民生必须的供热、用电负荷外,其余燃煤锅炉、发电机组全部停产。
预警发布前已停产的企业不得在应急响应期间复产。
②对所有重点大气污染企业进行24小时驻厂监察,确保各类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物达标排放督查重点管控企业原料和物料进出企业,减少企业原料物料运输频次。
③火电、钢铁、焦化、水泥、玻璃等原材料用量大的企业,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
④监督燃煤发电企业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未及时使用优质煤,纳入下次应急管控企业名单,施行停产限产处理。
(2)扬尘污染控制
①除应急抢险施工外,各类施工工程全部停工。
④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停止运输作业。停止各类煤炭、沙石装卸筛选作业。
①上路行驶的冒黑烟车辆一律拦停,责令限期维修;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内实行交通管制,中型、重型货运车辆全天禁行。
②拉运渣土车辆全部禁止通行。
③根据国家、省区域预警或本地污染物削峰要求,实施非营运载客汽车(不含纯电动汽车)单双号限行。
④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在单双号限行的基础上,再停驶30%,并停放在所在单位指定的地点。
⑤城市主城区、县(区、市)城区及以外3公里范围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大型运货柴油车辆绕行城市最外侧环线。
⑥公交备用车辆全部上路,增加运营班次,延长公交营运时间,主干线路早晚各增加60分钟,边远线路延时收车30分钟。
当紧急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停课措施。
重污染天气期间,对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民生项目,鼓励企业加大污染源治理力度,以下企业可纳入免于停产企业名单。免停产企业也要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尽最大努力减少污染物排放。主要包括:
(1)保障城市政策运行和居民基本生活的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能够稳定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超低排放限值的火电企业,除火电以外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能够稳定达到现行标准限值30%及以下的钢铁、水泥、铸造、化工等企业。
(2)承担居民供暖、供气及保障下游企业用气安全的焦化企业,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
(3)已经完成VOCs治理验收合格、且安装VOCs在线监测或超标报警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的印刷、涂装、化学原料、医药等企业。
(4)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水泥、垃圾发电等企业,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
(5)使用天然气作为能源的砖瓦窑、陶瓷、玻璃棉企业;以粉煤灰为主要原料,所有原辅材料、生产设施和产品均棚化仓化的矸石砖、蒸汽砖企业;使用电作为能源的岩棉企业。
(6)使用焦化厂焦炉煤气为燃料的工业企业,可依据焦炉煤气产生量调整生产负荷。
免于停(限)产企业名单由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从预警发布至预警解除时间在48小时(含)以内,因生产工艺特点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到位需要12个小时及以上,且在减排措施落实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浓度波动较大,排放浓度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应向当地政府作出书面说明,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当出现重污染天气持续超过48小时,以上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企业应立即采取停产、限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实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目标。各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应明确本地此类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重点建设项目和环境治理工程,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不停止施工。对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
施工工地和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实行动态调整,由各县(区、市)行业主管部门报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在各县(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信息报送包括初报和终报。
初报: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信息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在半小时内上报至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发布时间、主要污染物等;之后每日15:00前将续报上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等。
终报:在预警解除后1小时内向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报告(简报)。在预警解除后2个工作日内上报相关资料,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应急响应措施总结等,并填写《晋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统计表》(见附件9)。
应急响应期间,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区、市)、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指挥部办公室于每日12:00前将上日督查检查情况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上报至市指挥部办公室。(晋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报告流程图见附件4)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晋中开发区,市直相关单位和有关企业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
市指挥部办公室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进行总结。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各县(区、市)、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晋中开发区响应情况,总结应对经验、教训,评估处置措施效果等。
市指挥部办公室于每年5月份组织各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年度评估。重点评估应急措施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以及社会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
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9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晋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效果评估表见附件11)
市指挥部确保指挥部办公室、专家组、预测预警组、新闻宣传组、督导检查组人员配备齐全,及时到位。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企业分别成立应急响应工作组,安排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研究。
市指挥部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等通信设备和媒体,建立各级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联络网络,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财政部门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资金列入预算。保障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所需要的费用,包括仪器设备、交通车辆、专家咨询、应急演练、人员防护设备等。指挥部成员部门、相关单位和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保障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指挥部办公室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传教育。
市政府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主要内容。
应急响应启动后,指挥部办公室每24小时调度一次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将有关情况汇总整理后随时向指挥部汇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调度情况,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确保各项应急措施顺利实施。
按照市指挥部统一部署,市委宣传部协同市环保局对预警信息、采取的应急措施效果以及公众健康防护知识等进行解读,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要对应急预案、专项实施方案以及操作方案进行培训,尤其对具体操作流程和岗位职责进行培训,保障预案落实。
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针对政府应急预案、部门专项实施方案以及企业操作方案进行演练,尤其对具体操作流程和岗位职责进行演练,提高应对能力。指挥部每年在进入采暖期前组织一次综合性演练,可采用桌面推演加部分环节拉动演练的形式。演练结束后,进行演练总结,针对演练暴露出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晋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记录表见附件10)
本预案由市政府批准发布,预案原则上每3年更新一次,可根据相关情况变化适时修改完善。(晋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变更记录表见附件12)
各县(区、市)、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晋中开发区限产、停产企业名单每一年更新一次。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预案。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在空气污染监测指标基础上计算获得。
城市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城市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城市重污染天气可分为重度污染(5级)和严重污染(6级)两级。
重度污染(5级):AQI指数为201—300,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5级)的大气污染。
严重污染(6级):AQI指数>300,即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6级)的大气污染。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成员单位督导检查组要及时以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对本级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和有关企业操作方案以及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实施应急措施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落实应急措施的单位和人员予以曝光和责任追究,确保应急措施起到实效。指挥部及时收集监督检查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本预案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修订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4年12月25日发布的《晋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政办发〔2014〕91号)同时废止。
各县(区、市)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社会公布。各县(区、市)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部门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及“高架源”企业制定“一厂一策”方案。
钢铁、焦化、水泥、玻璃、铸造(玛钢)、化工、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及“高架源”企业的操作方案,通过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监管、环境保护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向各县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其他企业的操作方案通过当地政府指定部门现场核定后,向各县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附十二个图表(略)